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为规范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海事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加强对海事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海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海事规范性文件,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为执行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海事公约的规定,以及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制定,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章以下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规定调整的海事规范性文件:
(一)原文转发上级文件;
(二)仅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决定或者批复;
(三)涉及对海事管理机构的人事、财务、外事等内部事项管理的文件;
(四)会议纪要;
(五)行业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和船检技术法规;
(六)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海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和评估等工作。
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 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海事公约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
(三)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
(四)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五)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