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2009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年2月12日 财社[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近三年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两项重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精神,基本药物制度实施重点是保基本、打基础、强基层。为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确保2010年“两会”前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完善补偿机制,中央财政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现将《2009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2009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促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兵团(以下简称各地)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收入分配、补偿机制等多方面的综合改革,切实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按时实现30%的工作目标。地方财政可以通过奖补的办法安排补助资金。为规范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奖补资金按“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鼓励先进”的原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