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建办规函[2010]23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中小城市承载能力,推动我国城镇化持续稳定发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针对我国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目标、项目计划和资金需求,提高中小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促进我国中小城市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为做好《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我部统一部署,要同步组织开展本地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为《规划》确定分地区的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发展政策、项目建设计划和相关资金安排提供依据。有关规划编制要求附后。
按照我部关于“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应于2010年12月前定稿。请你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务必于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本地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报我部,以便将有关需求及时纳入《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请将你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于2010年4月10日前传真至我部城乡规划司和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联系人:城乡规划司城市规划处 王晓东 张晓军
联系电话:010-58934243,58933443(传真)
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邢海峰 刘晓丽
联系电话:010-58933418,58933673(传真)
附: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十二五”规划编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十二五”规划编制要求
一、 规划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十二五”规划
二、 规划期限
2011-2015年。
三、 规划范围
中小城市包括:到2009年底,本地所辖的城区户籍人口50万以下的设市城市,全部的县城。
基础设施包括:交通、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