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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报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报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的通知
(环办函[2010]4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7号令),为确保新化学物质测试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提升测试机构水平,我部将检查确定一批为新化学物质登记提供生态毒理学数据的测试机构(以下简称新化学物质测试机构)。

  申请列入我部化学物质测试机构名单的单位,应为在近两年内开展过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测试或模拟试验,有开展测试必须的场所、供试生物驯养、试验设施以及与申请项目相应的分析仪器,能够按照《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HJ/T155-2004)和有关测试要求完成生态毒理学测试,拥有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是依法设立的测试机构。

  凡符合上述条件有意申报的单位,均可于2010年5月5日前将《化学物质测试机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见附件)提交我部污染防治司。对于通过材料预审的单位,我部将于2010年5月-8月进行检查确定。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臧文超 王一喆

  (010)66556288

  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黄星 刘纯新

  (010)84915287

  附件:化学物质测试机构申请表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化学物质测试机构申请表

  申请机构:               (盖章)
  地  址:
  申请日期: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是环境保护部实施化学物质测试机构检查的重要资料,请认真填写,保证内容真实,除签字项外,其他各项内容应用仿宋字打印。
  二、本表所有标明盖章处,均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申请机构填写本机构全称;隶属其他法人单位的机构,应将具体的申请机构名称置于法人单位名称后面,例如“××大学农药与环境毒理研究所”。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申请机构在隶属机构一栏填写上一级主管部门;不具法人资格的申请机构,填写其依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五、选择项请在相应的□中打“√”。
  六、申请机构人数是指实际从事测试的总人数(不含隶属机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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