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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秦山核电公司变更运行许可证持证单位名称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秦山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3日)废止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秦山核电公司变更运行许可证持证单位名称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0]66号)


秦山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变更运行许可证证件持证单位名称的函》(秦核安函〔2008〕09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该申请是可以接受的。我局同意《秦山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国核安证字第0204号〕的持证单位名称由“秦山核电公司”变更为“秦山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秦山核电厂的运行中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秦山核电厂运行许可证》规定条件(见附件),确保秦山核电厂运行安全。

  特此函复。

  附件:秦山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秦山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项  目:秦山核电厂

  持证单位:秦山核电有限公司

  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0204号

  法人代表:何小剑

  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7月30日。

  秦山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条件

  一、秦山核电有限公司作为秦山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秦山核电厂的安全;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秦山核电厂的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对秦山核电厂的安全和核材料、工作人员、公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二、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在秦山核电厂运行中必须遵守和履行在首次装料批准书申请书附件中和运行许可证申请书附件中以及在这些附件的审评中向国家核安全局所作的全部承诺。若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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