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开展落实《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对照检查内容

  企业应按照《条例》规定逐条对照检查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包括:未获得经营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未办理项目投(议)标许可;不服从行业组织协调;未履行合同规定按期保质实施项目;转包或层层分包项目;未与派出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未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

  三、检查方式

  中央企业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开展自查。地方企业在注册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监督下自查。驻外使(领)馆对国内企业在驻在国开展承包工程情况进行一线检查。

  有关部门对企业自查、地方检查、境外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地方、驻外使(领)馆要指导、督促企业正确认识开展专项检查的意义和目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业要成立工作组,指定联系人,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对企业落实《条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认真梳理、归纳、总结,指导、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于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对于自觉贯彻落实《条例》的企业给予表彰;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又未及时整改的企业进行查处。

  同时,各部门、地方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宣传《条例》和企业贯彻落实《条例》取得的成果。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要设立投诉部门和电话,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将受到表彰和处罚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专项检查期间每月30日前向商务部和有关部门报送专题工作简报,抄送承包商会,通报各项工作落实、进展情况,总结成功经验和企业自觉贯彻落实《条例》等情况。

  五、具体安排

  (一)深入学习阶段(2010年5月)

  企业在各级政府部门和驻外使(领)馆指导、监督下,开展学习《条例》活动。(《条例》详见www.mofcom.gov.cn,合作司子站,政策规定)。

  (二)完善提高阶段(2010年6月-2010年11月)

  企业按照《条例》规定逐一对照检查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提出政策建议,并形成总结报告。9月30日前,中央企业将总结报告报送承包商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地方企业总结报告进行梳理、汇总后通报承包商会;境外企业总结报告由驻在国使(领)馆(经商处)汇总后通报承包商会,抄送相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