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建立健全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学组发〔200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和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和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管金融机构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央企业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部属高校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央学习实践活动各巡回检查组和各指导小组:
现将《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建立健全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
2009年11月8日
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建立健全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有效地开展新社会组织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根据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学组发〔2009〕2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新社会组织党组织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党组织。新社会组织中专职工作人员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党支部。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新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通过选派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员等形式,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二、调整充实党组织领导班子。切实选好配强社会团体、基金会秘书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把党性强、业务精、热爱党务工作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秘书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骨干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中的党员,选拔到党组织负责人岗位上来。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出缺的,要抓紧配齐。对不胜任工作的党组织负责人要及时调整。
三、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新社会组织已建立党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要及时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理事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在新社会组织中工作6个月以上的兼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要及时转移临时组织关系;新社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理顺后,仍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应转移到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或新社会组织党(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