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医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医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