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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江苏省地方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江苏省地方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0]45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报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苏建函科[2010]2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592-2010。其中,同意将第3.1.4、3.3.1、4.5.1.1、4.5.1.2、6.1.2、10.3.1.1、12.1.4、13.2.2.3、13.2.2.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3.2.2、3.4.2、3.4.4、4.1.1、4.1.5、4.2.2.1、4.5.2、13.1.5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江苏省地方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附件:
江苏省地方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3.1.4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2.2 建议修改为
  3.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部品、材料。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所采用的部品、材料的质量、规格、品种和有害物质限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3.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4.2 建议修改为
  3.4.2 成品住房装修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
  3.4.4 建议修改为
  3.4.4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应在装修工程完工至少7d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表3.4.4住房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

活度、浓度限值

≤200(Bq/m3)

游离甲醛

≤0.08(mg/ m3)

≤0.09(mg/ m3)

≤0.2(mg/ m3)

TVOC

≤0.5(mg/ 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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