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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初裁的公告

  《2008年农业法》第1103节(a)段规定,“部长应向农业生产者(已确定其农场的基础种植面积和补贴单产)发放直接补贴”。由于调查机关未能获得美国政府提出“补贴的受益者可以不生产任何作物”这项主张的任何支持性证据, 因此调查机关只有根据《2008年农业法》上述规定的意思表示,理解美国农业部长不会向不生产任何作物的生产者发放直接支付补贴。
  调查机关在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无法获得“‘生产者’一词并不意味着补贴的受益者实际生产了玉米或大豆,或者真正生产了任何作物”这项主张的依据和证据的情况下,发放第一次补充问卷,给予美国政府补充和完善这项主张的机会。调查机关要求美国政府提供上述主张的依据和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再次做出努力,希望能够从美国政府对第一次补充问卷的回答中获得上述主张的依据和证据。
  美国政府在第一次补充答卷回答该问题时表示,“美国农业部情况说明书(附录34)的一份声明中明确规定:‘直接补贴不以生产者当前的生产选择为基础,而是与确立的基本面积和产量相关’”。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的上述回答仅仅是其主张的重复,而并非依据或证据。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未能提供获得玉米、大豆直接支付补贴的受益者和玉米、大豆的生产无关的证据,也未能说明哪些生产者未生产玉米、大豆而获得了玉米、大豆直接支付补贴。
  通过美国政府答卷,调查机关还了解到以下事实:根据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提供的美国农业部农场服务局统计的《2008年直接支付和反周期支付注册报告》,2008年美国玉米种植面积8886万英亩,其中已注册直接支付补贴项目的种植面积有8437万英亩,占玉米种植总面积的94.9%;2008年美国大豆种植面积5258万英亩,其中已注册直接支付补贴项目的种植面积有5059万英亩,占大豆种植总面积的96.2%。
  通过上述调查,调查机关根据现有证据做出认定,即玉米、大豆直接支付补贴与玉米、大豆的生产(包括种植作物种类、面积和产量)直接相关,也就是说,玉米、大豆直接支付补贴直接支付给了玉米、大豆种植户。
  此外,调查机关还向美国政府了解了直接支付补贴受益者的玉米、大豆实际产量,美国政府以受益者的数量庞大为由没有提供。但调查机关了解到,EXCEL2007版本每张表格可处理数据约108万行,美国政府所主张的185.4万玉米直接支付补贴受益者或151.8万大豆直接支付补贴受益者的相关信息用2张EXCEL表格即可处理完毕,并不存在技术上难以处理的情况,也就不存在数量庞大的问题。因此,美国政府以受益者数量庞大为理由拒绝提供受益者相关信息的主张不能被接受。调查机关考虑到《2008年农业法》规定玉米、大豆直接支付补贴率针对不同受益者是固定的,并且在时间上也有一定的连续性,调查机关认为采用玉米、大豆直接支付补贴率来认定单位数量的玉米、大豆受补贴的情况是适当的。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政府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的直接支付补贴,构成了本条规定项下的补贴利益。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以美国政府在调查期内适用的玉米、大豆直接支付补贴率来计算玉米、大豆种植户获得的补贴利益。
  (2)农作物保险支付项目
  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规定对农作物提供“农作物保险”补贴。该补贴项目由美国联邦政府下属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控制和管理,具体行政工作则由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署负责执行。凡是收到政府任何一项支持的农民必须于当年购买该保险,否则在灾害发生时将得不到任何保险金赔偿。
  财政资助的认定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回答,美国政府根据《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94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和《2000年农业风险保护法》,向农作物种植者提供风险担保。该项保险服务是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ederalCroplnsurance Corporation,FCIC)通过私营保险公司向农作物种植者提供,旨在降低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而对农业生产商产生的损失,或减少由于价格或者产量下降或两者同时下降产生的收入损失。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联邦农作物保险的参与者包括农作物种植者、私营保险公司和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三方。农作物种植户直接通过私营保险公司获取联邦农作物保险,私营保险公司负责宣传和提供有关农作物保险单的全套服务,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私营保险公司出售或再保险的合格农作物保险合约提供补贴和再保险。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主张,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是由美国农业部授权执行《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实施计划的政府企业,并由美国农业部(USDA)下属的风险管理署(Risk ManagementAgency,RMA)负责监管。同时,调查机关在答卷附件54“2006-2007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审计报告”中发现,“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是一家于1938年2月16日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为(农作物)生产商的保险费提供补贴”。答卷附件57“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2008年作物年度统计数据”提供了200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支付的农作物保险补贴金额。
  调查机关在审查中还发现,尽管联邦农作物保险项目由农作物种植户直接与私营保险公司签署,但是在提供该等保险或再保险之前,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农业部风险管理署发布的保险精算文件,确定特定州和地区的保险计划、可以投保的农作物、保险类型等,并列明保险额、相应的保险费和援助额。
  根据上述事实,尽管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是一个在农业部部长的综合监管下由董事会进行管制的独立联邦公司”,但是其运营管理、保险政策等均受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署监管。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选定“合格”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联邦农作物保险服务。因此,调查机关认为,被选定的私营保险公司实际是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委托”或“指示”向农作物种植者提供保险服务。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委托或指示私营机构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构成财政资助。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提供的农作物保险服务构成财政资助。
  专向性的认定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表示,根据《美国法典》第7篇第1508章(a)节(1)项所规定的标准,“所有合格的生产者均可获得联邦农作物保险”。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在提供该等保险或再保险之前,需要首先确认具有充分保险精算数据信息,“从而向既定的农作物和地区提供保险或再保险”。该保险精算文件每年由农业部风险管理署发布。“保险精算文件会列出特定州和地区内的保险计划、可以投保的农作物、保险类型、种类和实践等,并列明保险额、可利用的保险选择、保险范围、价格选择、相应的保险费和援助额以及与某一特定农作物和特定年度相关的条款、条件和具体截止日期”。
  调查机关审查了答卷附件54“2006-2007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列明的农作物保险计划种类中,或者明确列明了可以参保的具体农作物种类,比如“农作物收入保险(CRC)能够在选定的州中为玉米、棉花、高粱、大米、大豆和小麦提供保险”;或者指示了可以提供保险的生产商,比如“集体风险保险计划(GRP)主要针对那些农场收成会随着县平均收成波动的生产商”。
  同时,美国政府在答卷中表示,不同的保单对申请人资格审查要求也不一样。答卷以调整后毛收入计划(AGR)为例列举了对申请人资格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上述事实,调查机关认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在具体制定、实施保险计划的时候,或者限制了特定的地理区域,或者限定了可投保的农作物种类,或者限定了特定的农作物生产商。并非答卷中主张的“所有合格的生产者均可获得联邦农作物保险”。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项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国内玉米、大豆种植者获得的保险费补贴具有专向性。
  补贴利益的确定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为了防止农作物产品市场大幅波动,美国政府每年投入大量的资金对农作物进行补贴,以支持经营者对玉米和大豆进行保险。关于申请书中的数据来源,申请人提供了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署发布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年度统计报告作为证明材料。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提交了2008农事年政府支付的玉米和大豆保费总额,数据来源同样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年度统计报告。美国政府在答卷中还提交了同一期间内政府支出的赔偿总金额,并主张以实际赔偿金额作为投保人所获得的收益总额,但是并未提供明确的计算过程。
  为进一步了解美国市场上普通的农作物保险与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项下的保险之间的区别,以及农作物种植者获得的实际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调查机关专门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要求其予以解释和说明。
  关于普通农作物保险与联邦农作物保险之间的区别,美国政府在补充答卷中表示,“虽然(普通农作物保险)保险费率遵循各州法规,但这些保险并不接受FCIC的补贴”, 因此 (普通的农作物保险)与“通过FCIC批准计划提供的保险有着本质区别”。关于实际赔偿金额的确定,美国政府在补充答卷中提交了相应的计算方法,主张农作物种植者从农作物保险计划中获得的利益应该根据“总赔偿金额.(总保险费金额-保险费补贴)”的公式进行计算。
  经审查,调查机关对该项目下的补贴利益作出如下认定:首先,关于补贴利益期间。本案的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 7月-2009年6月,美国政府在答卷中主张无法提供调查期内的数据,只能提供“调查期间最具代表性的农事年”数据,调查机关认为该数据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决定在初裁中暂以答卷中提交的2008农事年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认定。
  其次,关于补贴利益金额。美国政府在答卷附件54中答称,“总保费包括生产商支付的保费和政府所拨付的保费补贴款”,“保费补贴不被视为是保费,而是被视为拨款”。根据补充问卷答卷的信息,农作物种植者在美国市场上无法获得与联邦农作物保险相同的服务,因为“虽然(普通农作物保险)保险费率遵循各州法规,但这些保险并不接受FCIC(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补贴”,致使其“与FCIC(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批准计划提供的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调查机关认为,由于美国政府在联邦农作物保险项目下支付了保费补贴,使该类保险的保费价格明显低于美国市场上普通的农作物保险费价格。美国政府支付的保险费补贴使农作物种植者直接受益。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提供货物或者服务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该项货物或者服务的正常市场价格与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之差计算,美国政府在该项目下支付的保险费补贴金额就是该类保险服务的市场价格与农作物种植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构成了本条规定项下的补贴利益。
  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以美国政府在2008农事年实际支付的玉米和大豆保险费补贴金额作为农作物种植者受到的补贴利益。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美国政府支付的玉米保费补贴金额为2,116,400,337美元,大豆保费补贴金额为1,471,451,431美元。
  鉴于美国政府在答卷中表示,“接受政府扶助的任何农业生产商依然必须购买保险,否则就无资格获得其在该农事年本应获得的灾难补助”,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以调查期内美国玉米和大豆的总产量作为补贴利益的分摊基础。
  对申请人主张的反周期支付项目、收入保障直接补贴项目以及无追索的营销支援贷款和贷款差额补贴项目,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认定,这三项补贴项目为应诉公司未使用的项目。
  2.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分析
  (1)“从玉米和大豆农场到肉鸡加工商这一生产链”只经过一个交易环节
  美国政府答卷主张,“从玉米和大豆农场到肉鸡加工商这一生产链中有多个公平交易,且在每个生产阶段产品都在不相关的当事人之间以市场价交换。在没有证据完全或部分证明玉米和大豆补贴有转移之前,在每个这类公平交易中都不得认定对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加工商有任何利益”。
  通过审查美国政府答卷和抽样公司答卷,调查机关发现,“从玉米和大豆农场到肉鸡加工商这一生产链”并非经过多个交易环节,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现有证据表明,美国白羽肉鸡产业是高度工业化和纵向一体化的产业,抽样公司自行购买玉米和豆粕(soybeam meal)等原材料来加工白羽肉鸡饲料。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纵向集成以及加工商(被调查产品生产商)与白羽肉鸡养殖者之间的合同生产方式是美国白羽肉鸡行业的特点。加工商通常拥有自己的孵化场、饲料厂、屠宰厂以及深加工工厂。美国大多数(白羽)肉鸡是根据生产合同生产(2002年统计占总量98%)。加工商为养殖户提供鸡雏、饲料、兽医服务和其他投入,养殖户负责把鸡雏喂养到上市重量。养殖户因此获得的是其生产服务费用而非销售活鸡的费用。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提供的《加工业中的纵向合并与产地整合:家禽的案例》研究报告,“上世纪50年代中期,大型谷物饲料公司与加工商开始借助合并进入肉鸡生产领域,以确保其产品和服务尽可能占有更多市场。这一过程发展迅速,到1960年85%的肉鸡生产都采用这种合并体系。”
  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在答卷中称,美国皮尔格林公司经营饲料厂、孵化场、加工厂和分销中心,向养鸡场提供雏鸡从成长第一天开始直到送到加工工厂期间的所有饲料,这些饲料是其自行购买玉米和豆粕等原材料加工的。该公司加工的肉鸡绝大部分是由养鸡场(合同)饲养,只有极少部分是由该公司自养。
  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在答卷中称,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拥有完整的垂直统一禽肉生产系统,包括优良种鸡培育、合约饲养、饲料生产、加工、深加工、运输和销售。该公司从位于美国各地的非关联供应商处采购玉米和豆粕用于饲料生产。
  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答卷中称,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着三家完全一体化的家禽养殖工厂,这三个生产部门都从事自孵化、养殖到产品加工的全部经营活动,并且自行购买玉米和豆粕等原材料来加工白羽肉鸡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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