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9年9月27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2009年10月19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参加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37份,分别为:国外生产者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桑德森农场公司、拉迈克斯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蒙太尔农场、大威康地、科氏食品有限公司、迈特食品有限公司、好食品有限公司、英特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玛杰克禽肉股份有限公司、佩科食品有限公司、瑞发德农场之家、福斯特家禽农场、菲尔代尔农场有限公司、水谷禽肉有限责任公司、克瑞利斯兄弟食品有限公司、凯斯农场有限公司、普渡农场股份有限公司、巴特菲尔德食品有限公司、克拉斯顿禽肉农场、金丰满农场有限合伙企业、爱伦家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B&B家禽有限公司、哈里森家禽有限公司、西蒙斯准备有限公司、蒂普拓普禽肉有限公司、波士顿阿格雷有限公司、汤德森股份有限公司、乔治股份有限公司、格柏家禽有限公司、出口罐头有限责任公司、佩塔卢马并购公司、国外生产者和出口商阿米克农场有限公司、国外生产者协会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美国政府(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代表)。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年10月19日,调查机关成立了由商务部和农业部组成的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负责案件具体调查工作。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
二十条和商务部《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 2009年10月20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调查问卷规定的回收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到17份国内生产者答卷,答卷企业分别是:北京华都肉鸡公司、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山西省文水县大象禽业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华美畜禽有限公司、黑龙江翔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亚太中慧集团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昱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和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在经批准延期递交问卷的期限内,调查机关收到国外生产者答卷3份,答卷企业分别是: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桑德森农场公司以及美国皮尔格林公司。调查机关还收到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代表32家会员企业填写的汇总答卷1份。
4.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应本案申请人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09年10月20日召开了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中国畜牧业协会及其会员企业就本案背景、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等相关问题的意见陈述。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10月19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对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产品范围和申请人资格问题的意见书》(以下简称《产品范围意见书》)。
2009年10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美国禽蛋协会有关产品范围和申请人资格问题的意见的评论意见》。
2010年1月7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关于白羽肉鸡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
2010年1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美禽蛋协会<产业损害抗辩意见>的评论意见》。
6.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
二十条和商务部《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2009年11月6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并分别对北京华都肉鸡公司、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考察了白羽肉鸡产品生产、分割加工现场以及食品安全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设施,了解了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并就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调查。调查机关对企业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填写的数据及所附证据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7.公开信息
根据商务部《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
八条、第
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公开资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三、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 白羽肉鸡产品。
英文名称:BroilerProductsOrChickenProducts。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 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 02071329、 02071411、 02071419、 02071421、 02071422、 02071429和05040021。
四、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据《
反补贴条例》第
十二条和商务部《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条、第
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质量、规格、品种和饲养、加工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初步证据显示:
1.产品质量
白羽肉鸡产品质量可以从感官指标、加工精细程度、规格、理化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农残、药残、微生物和致病菌检测等)等进行判断。通常客户最关心的项目是白羽肉鸡产品能否达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初步调查,国内企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均达到各自的食品安全标准,二者在药残、微生物和致病菌等方面的指标均能得到有效保障。国内企业提供的客户反馈证据显示,国内企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质量受到消费者广泛认可。调查机关注意到,无论是国内生产企业,还是美国生产企业,白羽肉鸡产品均须符合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标准(HACCP),以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危机。初步证据表明,国内产业生产加工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在质量上没有实质区别,能够互相替代。
调查机关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自动化程度和人工操作的差异,导致国内产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在感官和加工精细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自动化或人工操作程度不同而导致产品之间的细微差异,未改变产品的理化指标。
2.白羽肉鸡的品种和饲养
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饲养品种主要有AA、Ross和Cobb三大品种。国内白羽肉鸡祖代优质种鸡主要从美国引进,在国内繁殖父母代,最终生产出商品代白羽肉鸡。国内的白羽肉鸡饲养品种与被调查产品饲养品种没有实质性区别,且饲养方式基本相同,饲料来源主要是玉米和豆粕。
3.加工工艺流程
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所采用的生产加工流程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加工流程基本相同,一般是将活体白羽肉鸡进行宰杀,浸烫后脱羽去头,然后切肛开膛、摘除内脏进行分类,鸡体再经过冲洗被分割成不同部位并装袋称重,最后经过冷冻处理出产成品。二者分割工艺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大多采用机械加工,而国内的生产加工多为人工操作。分割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产品的理化指标和用途,二者在产品质量上无实质区别。
4.产品的消费领域和用途
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在我国市场上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产品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通过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5.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
被调查产品一般通过海运方式进入我国华东和华南等地区,采用直销等方式在国内各地进行销售。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也是通过直销或分销的形式面向全国进行销售。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在销售方式、销售地域上具有相同性或重叠性,且部分消费群体互相重合,消费者既使用被调查产品,也同时使用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二者具有竞争关系。
6.其他
关于本案同类产品的问题,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在其提交的相关评论意见中主张:“白羽肉鸡产品”和“黄羽肉鸡产品”是同类产品,申请人在分析本次调查的申请人资格和损害情况时没有考虑“黄羽肉鸡产品”。
针对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的主张,申请人在其评论意见中主张:“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决定了国内同类产品只能是白羽肉鸡产品”。“由于被调查产品的范围仅限定为白羽肉鸡产品,并且国内存在与被调查产品相同的白羽肉鸡产品”,因此申请人认为“将本案同类产品界定在国内白羽肉鸡产品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调查机关没有必要,也不应当把黄羽肉鸡产品界定在国内同类产品范围之内”。
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
十二条和《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条的规定,国内同类产品是指与“补贴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补贴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类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被调查产品”是定义“同类产品”的前提或参照物,同类产品应是与被调查产品相同的产品,只有在没有相同产品的情况下,才以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的范围为“白羽肉鸡产品”,因此在界定“同类产品”时,调查机关首先需要考察国内是否存在相同的“白羽肉鸡产品”。如果不存在,调查机关才有必要寻找特征最相类似的产品。
通过调查,调查机关了解到了以下事实:第一,国内本土存在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且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第二,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质量、品种和饲料、加工工艺流程、产品的消费领域和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不存在实质区别。对于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于相同产品的事实,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未对此提出异议。
针对“黄羽肉鸡产品”和“白羽肉鸡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类产品问题,调查机关对二者的差异进行了调查,并就二者产品基本的感官、理化指标、生产工艺、销售形式、消费者评价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核实和比较。
(1)感官和理化指标的实质性区别
白羽肉鸡和黄羽肉鸡在羽毛颜色、皮肤颜色、毛孔、皮下脂肪、体貌、常量营养成分、肌肉脂肪含量、常规肉品质、微量成分、组织化学等方面均存在实质性的差异。
(2)生产流程的实质性区别
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在其《产品范围意见书》中指出,“不管肉鸡品种如何,饲养和屠宰肉鸡的工艺是相同的。……中国存在大规模工业化饲养黄羽肉鸡和生产黄羽肉鸡的企业,其生产设备和工艺与白羽肉鸡是相同的。”
调查机关在调查中了解到如下事实:白羽肉鸡和黄羽肉鸡在整个饲养和加工过程中不能相互混杂,需独立进行饲养和加工。由于白羽肉鸡的生产、检验、检疫更加严格,如将黄羽肉鸡和白羽肉鸡混杂在一起,将严重影响到白羽肉鸡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下列调查证据表明,白羽肉鸡和黄羽肉鸡在具体生产流程存在明显差异。
第一,雏鸡种类不同。白羽肉鸡饲养的品种主要从国外引进,包括AA、Ross、Cobb等。而黄羽肉鸡饲养的雏鸡则是国内地方优势品种,包含了黄羽、麻羽等有色羽鸡种。
第二,日粮养分含量和光照时间不同。相比白羽肉鸡,黄羽肉鸡的饲养周期更长,因此对日粮养分含量的要求要低于白羽肉鸡。在饲料的蛋白水平上,白羽肉鸡蛋白要求在 22%-17%之间,而黄羽肉鸡的蛋白要求在20%-15%之间。另外,在光照时间上也不尽相同。白羽肉鸡的光照采用24小时逐步降低的过程;而黄羽肉鸡则是育雏力口光,育成采用自然光照。
第三,饲养方式不同。黄羽肉鸡生长适应性强,管理较为粗放,除舍养外还可放牧饲养。而白羽肉鸡生长环境要求较高,需要精细管理,以集约化舍养为主。在饲养面积上,每平方米可饲养的黄羽肉鸡数量也明显多于白羽肉鸡数量。
第四,饲养周期不同。根据生长速度,黄羽肉鸡可以分为优质型、中速型、快速型,由于黄羽肉鸡品种多样,因此上市日龄具有不确定性,一般饲养周期在80-120天左右。而白羽肉鸡的饲养周期一般只在42-49天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