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区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水源地和水系;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六)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
(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八)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经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直辖市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报送国务院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
(二)国务院办公厅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转住房城乡建设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查意见,函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将复函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其中,对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函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三)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复函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后的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修改后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国务院审批。报批材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图纸、修改方案专题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采纳情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四)国务院办公厅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请示转住房城乡建设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及时对报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有关方面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