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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关于申报和推荐2010年度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金帆奖)的通知


  注:
  (1)保护引带或引导区不做严格要求,如果录制有场逆程时码和纵向时码,应与随后的场逆程时码和纵向时码保持连续,并在引带彩条信号开始点置零,采用新介质的节目无控制磁迹要求。
  (2)视频校准信号为100/0/100/0/彩条。多讯道记录时,此信号应是经过信号处理和切换系统输出的标准彩条;用ENG方式记录时,彩条信号与随后的节目图像信号应取自同一编码器输出。使用多盘素材磁带进行编辑时,由录机记录在节目引带或引导区上的彩条信号可取自该制作系统的标准信号发生器。复制时,由录机记录在节目磁带引带或引导区上的彩条信号必须是用放机从素材带引带或引导区上原录彩条重放的信号。
  (3)音频校准信号为基准电平+4dBu(-20 dBFS)的1000Hz正弦波。立体声记录时,四个声道应使用相位相同的校准信号,其中CH1、CH3宜采用约每间隔3秒间断约0.25秒作为识别。

  5.参评节目时间长度为:新闻10分钟以上(一档完整的新闻节目);专题15分钟以上;综艺、体育60分钟以上,不超过120分钟;电视剧一集。每个节目非高清素材不得超过节目总长的20%。
  6.声音奖的参评节目不分类别。
  三、评定
  鉴于我国目前尚无高清晰度节目磁带交换规范,故高清晰度节目的评定暂以主观评价的方式进行。
  对高清晰度节目(除声音奖)质量的主观评定分图像质量、声音质量、视听综合感染力三项,以百分制计分。其中各项加权评分分别占总分的60%、30%、10%。
  对高清晰度节目声音奖质量的主观评定分声音质量、图像质量、视听综合感染力三项,以百分制计分。其中各项加权评分分别占总分的60%、20%、20%。
  1.评定环境
  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观看条件

 

条件

HDTV参数值

1

观看距离

3倍图像高度

2

显示屏幕的峰值亮度

150 - 250cd/m2

3

束流截止时,屏幕亮度与峰值亮度之比

<=0.02

4

暗室中,黑电平亮度与峰值亮度之比

约0.01

5

显示器背景亮度与峰值亮度之比

约0.15

6

室内环境光照明

宜低

7

背景光和照明光光源的色温

D65

8

背景光部分对观看员的张角

高53°  宽83°

9

观看员的座位布局

水平方向在中垂线+30°

内(垂直方向待定)

10

显示图像(对角线)尺寸

1.4m



  注:
  1.条件(2),屏幕的峰值亮度对应于100%的视频信号幅度。在HDTV的峰值亮度达不到规定峰值之前,应满足〉=70cd/m2
  2.条件(3)受室内照明和显示对比度范围的影响。
  3.条件(4)黑电平对应于0%视频信号幅值。
  4.为了满足条件(3)和(5),应该设置室内照明。
  5.若HDTV达不到条件(8)规定值之前,应该满足高≥28°,宽≥48°。
  6.若HDTV达不到条件(10)规定的显示尺寸之前,应该满足高〉=76.2CM。

  1.2声音质量主观评价审听条件
  根据GB3785 《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和GB/T 6463-1996《 广播节目声音质量主观评价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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