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清晰度电视录制技术质量奖,包括:
1、新闻类
2、专题类(另设最佳声音奖)
3、综合文体类(另设最佳灯光奖)
二、高清晰度电视录制技术质量奖,包括:
1、新闻类
2、专题类
3、综艺类(另设最佳灯光奖)
4、体育类
5、电视剧类
6、声音类
三、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包括:
1、片头类
2、动画片类
四、播出技术质量奖
五、金帆综合大奖
六、组织奖
第三章 申报奖项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对所辖的其它电视台制作的节目进行初评后,每类可选送两个节目参评;中央、直辖市、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电视台,每类可选送一个节目直接参评。
其中最佳灯光奖和最佳声音奖,等同于一等奖,由获奖节目评出,无需单独申报。
播出技术质量奖、综合奖的参评单位为中央、直辖市、省级、计划单列市电视台。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中央、直辖市、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电视台,每年应按年度金帆奖评奖通知要求的日期准时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必须认真填写申报表,详见附表。报送的相关资料必须齐全有效。
第九条 申报各类奖项的完成人员应注明所属工种,限额为:
一、标准清晰度电视录制技术质量奖
1、新闻类,4名
2、专题类,4名
3、综合文体类,8名
二、高清晰度电视录制技术质量奖
1、新闻类,5名
2、专题类,6名
3、综艺类,8名
4、体育类,8名
5、电视剧类,6名
6、声音类,4名
三、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
1、片头类,3名
2、动画片类,4名
四、播出技术质量奖,按参评台自办节目播出频道的数量(收费频道除外)申报获奖人员。
10个频道以上,15名
5-9个频道,12名
4个频道以下,6名
五、金帆综合大奖
获奖节目综合得分前三名的单位获金帆综合大奖,获奖人员名额不得超过10名。
六、组织奖
组织推荐及时、材料齐全、推选节目获奖率高的推荐单位获组织奖。
第四章 评定办法及奖励标准
第十条 每类奖项的一等奖的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节目数量的10%。二等奖的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节目数量的25%,三等奖的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节目数量的35%。
第十一条 金帆奖各类奖的评定办法详见以下相关附件:
1、标准清晰度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评定办法(附件1)
2、高清晰度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评定办法(附件2)
3、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评定办法(附件3)
4、播出技术质量奖评定办法(附件4)
第十二条 金帆奖评奖工作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委托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委电视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奖结果经总局批准后公布并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一等奖颁发奖杯、奖状、证书和奖金,二、三等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由获奖单位自筹,奖金数额参照省部级政府奖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如发现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者,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取消一至三年内参加评奖的资格。
附件1
标准清晰度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评定办法
一、概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标准清晰度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而制定的。奖项设置分新闻、专题、综合文体三类。
二、对参评节目的要求
1.参评的节目须由申报单位人员录制,且首播时间在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期间之内。
2.参评的节目必须完整,节目时间长度为:新闻10分钟以上(一档完整的新闻节目);专题15分钟以上;综合文体60分钟以上,不超过120分钟。
3. 参评节目的载体为数字录像磁带,应严格按照有关录制和交换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依次进行录制,具体规定见下表:
磁 带 段
| 持续时间(秒)
|
| 声 音
| 场逆程时码(VITC)
| 纵向时码(LTC)
|
图 像
| 声道1
| 声道2
| 声道3
| 声道4
|
| 保护
| 约10
| 空 白 带
|
引
|
| 校准
| 60
| 视频校准信号 (见注)
| 音频校准信号
| 连
| 连
|
带
| 提示
| 30
| 黑 底
| 无 声
| 无 声
| 无 声
| 无 声
|
|
|
正式节目
| 节目实际运行时间
| 节 目
| 续
| 续
|
带 尾
| ≥30
| 黑 底
| 无 声
| 无 声
| 无 声
| 无 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