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个省(区)在抽检中发现53家批发企业经营的71个批次产品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问题,2家批发企业拒检。这些违规产品中,有10个批次产品未标明生产企业;有61个批次产品包装标称涉及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5个省(区、市)55个生产企业名称(详见附件3)。
总局委托机构抽检查出河北、辽宁、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贵州8个省的43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的81个批次产品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问题,涉及江西、湖南、广西3个省(区)56个生产企业名称(详见附件4)。
(三)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尚未建立、健全,企业间的产品购销活动不规范。相当一部分企业仍未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大部分企业虽然建立了流向登记,但其内容、形式尚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在建立了流向登记的企业中,仅有河北省的1家生产企业和7家批发企业流向登记符合《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要求。
(四)个别地区未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天津、山西、上海、福建省(市)未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浙江省未按规定时限完成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的相关收尾工作。上述5个省(市)均未向总局报送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五)相关执法行动中收缴的非法、违法烟花爆竹产品未及时妥善处理。一些地区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将收缴的非法、违法烟花爆竹产品存放在批发企业仓库内,与合格产品混存,未及时销毁。
三、工作要求
为了巩固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坚决杜绝违规生产和经营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行为,现针对本次抽检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从严查处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继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194号)要求,依法从严查处企业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对本次抽检发现的违规产品,依法收缴并移交公安机关妥善销毁;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假冒产品、非法产品和无包装标识产品以及未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对在批发企业查出的含氯酸钾违规产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并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屡次发现同一企业存在同类违规行为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