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比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分别占管理费用的比率。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下列行为属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集中使用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

  (二)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三)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业务;

  (四)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

  (五)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六)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七)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

  (八)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

  (九)列支公积金中心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

  (十)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

  (十一)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

  (十二)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

  (十三)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

  (十四)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十五)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有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的,除限期纠正外,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有(一)至(六)条行为的,必须限期追回违纪资金;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

  (二)有(七)至(十一)条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对第三十九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