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2010年4月21日 工信部电管[201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移动电话机定制是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签署协议,由其生产满足特定业务要求移动电话机的行为。
第三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定制方”)向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定制移动电话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制要求
第五条 定制方在定制前,应制定定制规范。定制规范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被定制的移动电话机(以下简称“定制话机”)应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第七条 定制方与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定制方应加强对定制话机内置业务的审查,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 定制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定制话机开展与定制业务相关必要测试的,不得与进网检测重复,不得收费、发证。
第十条 定制方在定制话机上提供自营增值业务时,不得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增值业务服务商提供的增值服务。
第十一条 定制话机不得锁定网络,应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同制式网络服务,并能实现基本的通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