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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控局关于印发《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卫生部疾控局关于印发《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卫疾控结防便函〔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疾控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确保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以下简称“流调”)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实施细则》(见附件)印发给你们,电子版文件及其配套软件可在卫生部网页下载(www.moh.gov.cn)。

  请各地严格按照《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开展流调工作。

  附件: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实施细则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技术指导组

编印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办公室



  二零一零年三月

  目录

  一、准备工作
  (一)省级制定计划
  (二)组建流调队及培训
  1.组建流调队
  2.培训流调人员
  (三)收集抽样人口信息
  (四)宣传发动
  (五)材料、设备及手续的准备
  二、现场实施
  (一)召开会议 部署现场工作
  (二)确定应检人口
  (三)核实正在治疗的患者
  (四)填写流调点基本情况信息
  (五)打印受检对象检查单
  (六)受检对象知晓率调查
  1. 调查目的
  2. 调查对象
  3. 调查内容与方法
  (七)症状调查 拍摄胸片
  1. 调查对象
  2. 调查工作安排
  3. 查找并发放受检对象检查单
  4.受检对象症状调查
  5.拍摄胸片
  6.记录留痰情况
  7.特殊情况的处理
  8. 受检率的要求及计算方法
  (八)细菌学检查
  1.检查对象
  2.痰标本收集和保存
  3.实验室操作
  4.分离株的保存与运送
  (九)诊断程序
  1.胸片初筛
  2.建立简要病历
  3.诊断性抗炎治疗
  4.流调队做出诊断
  5.建立病历
  6.确定诊断
  (十)肺结核患者社会经济情况调查
  1.调查目的
  2.调查对象
  3.调查内容
  4.调查方法
  三、现场资料的收集、复核与上报
  (一)现场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1. 核对问卷和检查单
  2.录入“受检对象检查单”和“知晓率调查问卷”信息
  3.核查受检对象接受检查情况
  4.记录实验室检查结果
  5.录入受检对象细菌学检查结果和病例卡信息
  (二)现场资料的复核
  (三)现场资料的保存与上报
  1.现场资料的保存
  2.现场资料的上报
  四、流调点后期工作
  五、验收
  (一)组织工作
  (二)时间安排
  (三)省级参加人员
  (四)携带资料和物品
  1.调查资料
  2.诊断资料
  3.痰菌资料
  (五)验收项目
  1.调查资料
  2.X线胸片及诊断
  3.痰菌检查
  六、现场调查的质量控制
  (一)现场调查前的准备
  1.制定流调实施细则
  2. 试点预调查
  3. 组织技术指导组咨询会论证
  4. 统一培训调查人员
  5. 现场调查启动前确认
  (二)现场实施
  1. 核实应检人口
  2. 现场复核
  3. 实验室质量保证
  4. 胸部X线检查质量保证
  5. 现场质量督导
  (三)现场结束后
  1.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2.制定验收标准和要求
  (四)现场调查质控指标
  附件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的通知
  附件2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流调点名单
  附件3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宣传动员方案及材料
  附件4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户卡
  附件5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现场录入软件使用说明
  附件6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流调点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7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受检对象检查单
  附件8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现场知晓率调查问卷
  附件9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胸部X线检查相关要求
  附件10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细菌学实验室登记本
  附件11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细菌学检查工作细则
  附件12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细菌学检查结果单
  附件13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疑似肺结核患者简要病历
  附件14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肺结核患者病例卡
  附件15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患者社会经济情况调查问卷
  附件16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现场工作流程图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
实施细则

  根据卫生部2009年11月13日下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184号)的要求,为保证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质量,特制订《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包括准备工作、现场实施、验收和质量控制等内容,请各省流调队在本次流调实施过程中遵照执行。

一、准备工作

  (一) 省级制定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接到《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的通知》(附件1)后,要成立本省的流调领导小组、技术指导组和办公室,并根据国家制定的《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本省流调实施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调点确定后(附件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将本省的流调实施计划和具体工作要求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流调点所在的地(市)和县(区)。在文件中要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各流调点的调查时间和现场调查工作的具体安排等事宜。相关机构的职责如下: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的流调实施计划和组建流调队。流调队负责流调工作的现场调查及资料的收集、整理,流调技术指导组负责验收工作。
  2.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助流调队开展流调现场工作。
  3.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定专人和流调现场的村(居委会)人员一起按照流调户卡的要求,清查户口,做到项目齐全,完整准确;安排流调队的工作地点和食宿安置等事项。
  4.流调点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成立流调现场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街道)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和流调点村委会(居委会)委员,负责现场组织和协调工作。
  5.村委会(居委会):根据《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宣传动员方案及材料》(附件3),利用多种形式,反复进行宣传和组织发动等工作,以确保流调队进点后顺利开展工作,受检率达到95%以上。同时,协助流调队做好前期的人口核对工作。
  (二) 组建流调队及培训
  1.组建流调队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调领导小组的安排下组建流调队,要根据流调点的多少确定流调队的数量,每个流调队负责调查的流调点数不超过5个。
  每个流调队由10-15人组成,流调队人员必须选择具有相应领域工作经验和资质的人员构成,采取分工合作的原则,首先要确保完成自己的职责,其次可以根据调查进展情况在队长的统一安排下协助完成其他相应的工作。具体人员数量及分工如下:
  (1)队长:1人,负责组织流调点的整体调查工作。
  (2)现场协调员:1人,负责组织居民接受检查并收集痰标本。
  (3)实验室人员:2人,负责痰涂片的收集、转送和检查工作,以及实验结果的记录等。
  (4)胸部X线拍摄人员:2人,负责胸片拍摄工作。
  (5)医师:4人,负责阅读胸片和诊断工作,并负责受检对象症状和知晓率调查,撰写病历、填写病例卡和患者的社会经济情况问卷调查工作。
  (6)资料管理员:3人,负责户卡的填写整理,受检对象症状和知晓率调查、胸部X线检查结果、痰涂片和培养、病例卡等数据资料的录入和相关统计工作。
  2.培训流调人员
  各省要对组建的流调队人员统一进行培训,对 《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讲解和模拟练习,全面掌握流调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同时对各组人员进行分组专业培训,保证每组人员在流调工作中职责清晰,任务明确,掌握具体负责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
  培训师资由参加过国家级培训班的人员担任。
  (三) 收集抽样人口信息
  抽样人口指流调点所有户籍人口和外来常住人口。
  流调点确定后,流调队派专人与所在县(区)相关人员通过当地的县(区)或乡镇派出所和负责管理外来人口的相关部门收集流调点抽样人口的信息,将流调点抽样人口信息按照“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户卡”(附件4)的要求整理成统一的格式,并对所有抽样人口按照受检者编号的产生规则进行编号。
  注:每个流调点抽样人口编号受检者编号的产生规则如下:
  每个流调点受检者编号由9位数字构成,按照省号(2位)─流调点序号(2位)─该点内的户号(3位)─该户内的个号(2位)”顺序排列组成。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各省的省号为2位数字,见下表;各省流调点的序号为2位数字,详见附件2;每个流调点内的户号为3位数字,从“001”编起;每户内的个号为2位数字,从“01”编起。
  例如:北京市第2 流调点的流调点编号为“1102”,其第319户的第1个人的受检者编号为“110231901”。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省号

省份

省号

省份

省号

省份

省号

北京

11

安徽

34

贵州

52

天津

12

福建

35

云南

53

河北

13

江西

36

西藏

54

山西

14

山东

37

重庆

55

内蒙

15

河南

41

陕西

61

辽宁

21

湖北

42

甘肃

62

吉林

22

湖南

43

青海

63

黑龙江

23

广东

44

宁夏

64

上海

31

广西

45

新疆

65

江苏

32

海南

46

 

 

浙江

33

四川

51

 

 


  (四) 宣传发动
  流调点所在县(区)要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流调计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准备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流调办。省流调队在进点前1~2周,应与流调点所在县(区)进行联系,了解流调点进点前的准备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流调点所在村委会(居委会)要在流调队进点1周前使用统一印制的《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宣传动员方案及材料》,利用多种形式,对流调点的居民反复进行宣传和组织发动。
  (五) 材料、设备及手续的准备
  每个省在开展流调现场工作前,流调队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相关材料和流调中使用的设备进行验收,以确保流调工作顺利实施。
  1.流调队要备齐调查所需的宣传用品、各种表格、病历、调查问卷、痰盒、实验室诊断试剂和器材、X光胶片以及现场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墨盒、移动存储器和相关办公设备等物资。
  2. 流调队要根据流调胸部X线检查要求的规定、本省流调点的地理位置等具体情况,确定每个流调点开展胸部X线检查的地点,可在县(区)级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开展X线检查工作,可选择使用流动体检车。
  如确定在县(区)级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开展此项工作,流调队要在进点前对X光机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做好相应的备用方案。
  3.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安排好进出流调点的交通运输工具。
  4. 流调队要根据流调点的实际情况,安排涂片和培养实验室,在进调查点前要对涂片和培养实验室所需设备状况和耗材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备用方案。
  5.本次调查的菌株运送工作由省级负责。流调队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进点前1个月,办理高致病性标本及菌株省内运送卫生行政许可手续。现场实施后,由省级申请办理跨省运输手续。
  6.各流调点所需X线和实验室检查所需耗材由省级统一购买。

二、现场实施

  (一) 召开会议部署现场工作
  流调队进点后要组织召开由流调队成员和市、县、乡、村有关人员参加的流调工作会议。在会上要确定开展现场工作的方法、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明确各自的组织分工和具体工作目标和指标。要根据流调队人员及现场参与人员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现场工作流程和人员分工,要有相应人员负责现场组织,资料查找、发放和录入,问卷调查,拍片、阅片,留痰和填写简要病历等工作。
  (二) 确定应检人口
  本次流调的调查对象为流调点15岁及以上(出生日期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的常住人口。
  1. 流调点现场工作开始前1周,流调队与县(区)级、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共同开展人口复核、整理和汇总工作,逐户核对户卡。
  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如有与实际不符或漏报(包括迁出、迁入、婚嫁、暂住人口、死亡、户主变更、年龄错误、姓名重名或错误等情况)的信息,应立即对抽样人口信息进行更正,根据抽样人口确定流调点应检人口,保证应检对象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核实过程中发现的外出超过6个月(以进点时间向前推算)的情况要在“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户卡”的备注栏中标明外出6个月以上。核实后的所有抽样人口信息要导入“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现场录入软件”(简称“流调软件”)中,“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现场录入软件使用说明”(简称“软件使用说明”)见附件5。
  应检人口包括符合以下情况的15岁及以上人口:
  (1)户籍人口:持有本地户籍的人口,但离开本地6个月及以上的户籍人口不作为本次应检人口。
  (2)外来常住人口:虽无本地户籍,但调查时在本地已居住6个月及以上。
  2.在流调点现场工作开始前,流调队应先明确流调点的应检人口。人口未清查核实前,不得开始受检对象问卷调查和胸部摄片等检查工作。
  经核实应检人口为1250~1750人的居委会(村),将所有的应检人口纳入调查;在应检人口数超过1750人的居委会(村),由流调队以家庭为单位连续抽取,直到被调查的人数达到1750为止;在应检人口数少于1250人的居委会(村),则向最邻近的居委会(村)延伸,同样由流调队以家庭为单位连续抽取,直到应检人口达到1250为止。
  (三) 核实正在治疗的患者
  在流调点应检人口确定后,由县(区)结防机构核实并统计应检人口中正在治疗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包括目前虽不在治疗但未治愈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并将名单送达流调队。
  (四) 填写流调点基本情况信息
  流调队从“流调软件”中直接打印“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流调点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6),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信息后录入到“流调软件”中,录入软件后将其导出的“流调点信息”(Excel电子表)保存,具体操作方法见“软件使用说明”。
  (五) 打印受检对象检查单
  现场调查开始前,应利用“流调软件”将流调点所有应检对象的“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受检对象检查单(简称“受检对象检查单”)”(附件7)打印出来,每份打印出的“受检对象检查单”上将直接显示每个应检对象的基本信息。
  (六) 受检对象知晓率调查
  1. 调查目的
  了解并评价近年来我国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情况和效果,为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 调查对象
  流调点内所有应检人口。
  3. 调查内容与方法
  使用统一设计的“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知晓率调查问卷”(附件8)对受检对象进行面对面询问式调查。问卷中的受检者编号、姓名、性别信息从打印出的“受检对象检查单”中抄录。调查人员每天必须核查问卷,有无逻辑错误和/或漏项。核实后无误的问卷信息要妥善保存并及时录入到“流调软件”中。
  (七) 症状调查拍摄胸片
  1. 调查对象
  流调点所有应检人口,均应进行症状调查并拍摄胸片。已知的肺结核患者,也必须进行症状调查并拍摄胸片。
  2. 调查工作安排
  为了更好地安排各流调点现场的症状调查和胸片拍摄工作,各流调队要根据该流调点拍摄胸片检查的能力,提前通知各村委会(居委会)相关人员安排每天的受检人员,以便早做准备。
  实施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确保受检人员到现场并做好问卷现场与拍片的组织工作,以保证现场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3. 查找并发放受检对象检查单
  受检对象到达检查现场后,资料管理人员要根据受检对象提供的个人信息为其查找并发放打印好的“受检对象检查单”。
  4.受检对象症状调查
  (1)已领取“受检对象检查单”的受检对象,首先要到“受检对象问诊室”接受问卷调查,受检对象症状调查应在知晓率调查后进行。问卷调查由问诊医生负责,并要将调查情况记录在“受检对象检查单”上。
  (2)对于症状调查中发现的有咳嗽、咳痰或/及咯血症状且该症状持续2周及以上的受检对象,现场要有专人为其开具化验单(可使用当地现有的化验单),告诉其留取合格痰标本的方法,并在现场留一份“即时痰”标本,做好受检者编号及姓名的标记。同时,还要为其发放两个标记好姓名、受检者编号及痰标本编号的痰盒,嘱其次日将“夜间痰”和“清晨痰”送交流调队指定的人员。
  5.拍摄胸片
  (1)已接受过症状调查的受检对象要持“受检对象检查单”到拍片室接受胸片拍摄检查。凡拍胸片者,一律拍后前位全胸片。
  每个受检对象的胸片上要显示其受检者编号及姓名,以便于后期核对。拍摄好的胸片质量要符合要求,胸片质量如果影响诊断时,应及时重拍。
  (2) 要将“受检对象检查单”和胸片交至联合诊断小组(由X线诊断医师和临床诊断医师组成)集中对已摄胸片进行阅片,并将胸片检查结果记录在“受检对象检查单”上。
  (3)对于有疑似结核病影像的受检对象,以及已知活动性肺结核患者但X线影像未见异常者,现场要有专人为其开具化验单(可使用当地现有的化验单),告诉其留取合格痰标本的方法,并在现场留一份“即时痰”标本,做好受检者编号及姓名的标记。同时,还要为其发放两个标记好姓名、受检者编号及痰标本编号的痰盒,嘱其次日将“夜间痰”和“清晨痰”送交流调队指定的人员。
  (4)使用CR或DR机器进行胸部检查的流调点,可直接使用计算机荧光屏阅片,对胸部X影像呈异常且疑似肺结核病变者须打印胶片,并将所有的信息做好备份。验收时将胸部X影像呈异常且疑似肺结核病变者的电子信息和打印胶片一同上报到验收组。
  (5)如果当地拍摄X光片确有困难,可以采用间接摄影,但需要在全国流调办备案。采用间接摄影必须由专家组集体阅片,有可疑阴影者或专家意见不一致时必须拍X光片进一步确诊。
  注:“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胸部X线检查相关要求”见附件9。
  6.记录留痰情况
  现场工作人员每天要记录当天通过受检对象症状调查、拍摄胸片筛查出的受检对象的留痰和发放痰盒情况。收痰人员要记录收回痰盒的情况。
  7.特殊情况的处理
  (1)当地户籍人口外出不足6个月且流调时不在当地者,应尽量劝其返回当地接受检查。如不能返回接受检查,症状调查和知晓率调查通过电话询问,胸部X线检查按以下原则处理:
  *如近期3个月内已进行过拍片检查,可将胸片及结果证明寄回。若胸片结果未见异常,可直接抄录入受检对象检查单;若胸片结果异常,应通知本人返回当地接受检查。
  *如近期3个月内未进行过拍片检查,可发函通知其就近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胸部X线检查,并将胸片及结果证明寄回。若胸片结果未见异常,可直接抄录入受检对象检查单;若胸片结果异常,应通知本人返回当地接受检查。
  (2)确实不能参加拍片检查的应检人口(行动不便者、孕妇等),在调查点受检率达到90%时,可直接做三次痰涂片检查,报结果后以“直接查痰”记录在“受检对象检查单”中,列入受检率计算。
  8. 受检率的要求及计算方法
  每个流调点应检人口的受检率,要达到95%以上。
  实际受检人数包括以下两类:
  (1)接受症状调查并接受胸部X线检查者。
  (2)接受症状调查并直接查痰代替胸部X线检查者。

       实际受检人数
受检率(%)=--------------×100%
       应检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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