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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要按照清欠工作计划下达地质资料催交通知书,明确应交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和时间要求,自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发布起明确应交电子文档的,一律要求在汇交纸质资料的同时必须汇交电子文档;此前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尽可能同时汇交电子文档。汇交人要按照地质资料催交通知书完成地质资料补交工作。确有困难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处理。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做好地质资料接收工作,并对有关单位给予技术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清欠工作后应形成总结报告于2011年3月底前报部。部将对清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七、严格执法,加大对地质资料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格按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建立地质资料汇交情况通报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欠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和负有连带责任的单位予以通报。
  凡无特殊原因拒不补交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凡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领导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凡是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对不能出示《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的项目不予验收,并不允许该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新的项目;凡是社会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不能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出资人的法律责任,并不予批准出资人申请新的地质工作项目。
  八、加强领导,创新机制,提供保障
  (一)加强领导。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每年召开专门会议对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服务工作和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进行研究,主要领导要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特别是要把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二)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抓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贯穿到矿政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建立保障地质资料及时保质汇交的管理制度是矿政管理工作各部门以及负责地质工作项目管理单位的共同责任。要将审查管理相对人是否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的情况作为各有关管理部门履行探矿权采矿权与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考核评价地质勘查单位资信、地质工作项目结题与成果评奖等管理职能的前置条件;国家出资地质工作项目的管理单位要将依法督促地质资料汇交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落实好;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查处不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违法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三)创新地质资料管理体制。
  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市(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均有一定的开采许可证审批权。实践证明,市(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政管理职能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均需要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将地质资料管理职能向市(地)、县(市)延伸是地质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地做好各市(地)、县(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组建工作,凡是有条件的可以先行起步,总结经验,逐步在面上推开。
  (四)加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建设。
  目前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部已研究提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意见》(见附件),指导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建设。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该分类标准积极争取资金,满足专项的工作经费需要,并努力改善馆藏机构的办公、库房和服务条件;进一步加强馆藏机构的队伍建设,采取必要措施,充实馆藏机构人员、提高队伍素质,为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部报告。
  附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附件: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保障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工作顺利开展,同时督促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提高保管条件和服务能力,全面提高地质资料工作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行业或部门的成果地质资料馆的分级,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原始地质资料保管单位的分级可参考本意见。
  根据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馆舍建筑、设施与设备、人员、经费、馆藏、业务等六个方面所具备的条件,将其划分为六级,分别是特一级、特二级、甲一级、甲二级、乙一级、乙二级。
  国家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达到特一级或特二级;
  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达到甲二级及以上级别;
  其它行业或部门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达到乙二级及以上级别。
  一、馆舍建筑
  (一)总体建筑。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所在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1.特一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有独立建造、自成体系的独栋馆舍。
  2.特一级、特二级、甲一级、甲二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所在建筑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中甲级档案馆的建设要求(包括防火、防震、防雷等级、馆址选择、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等)。
  (二)库房。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必须有资料库房用于保存馆藏各种地质资料。库房包括纸质资料库房和电磁介质库房,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设置独立资料库房和电磁介质库房,各库房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库区内不应设置其它用房,其它用房之间的交通也不得穿越库区。库房内的保管条件应符合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八防要求。与库房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挂在库房内或库房附近适宜且醒目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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