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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良种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农业部根据国家政策确定。补贴标准是:早稻10元/亩,中稻、晚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大豆10元/亩,油菜10元/亩,棉花15元/亩。良种补贴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条 水稻、玉米、油菜采用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具体发放形式由各省按照简单便民的原则自行确定。

  小麦、大豆、棉花采用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购种补贴方式。采用差价购种补贴的,由省级农业、财政等部门组织良种的统一招标,中标单位实行统一供种,供种单位登记销售清册,购种农民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补贴资金,财政部根据农业部对各省上报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的审核意见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农民手中。形成的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补贴资金,财政部按照当年确定的补贴品种、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拨付。

  实行招标统一供种方式的,省级财政部门按中标单位的供种量预拨70%补贴资金。其余30%的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审核确认的供种清册和无种子质量问题书面意见于播种后与中标单位结算。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年终前将当年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报送农业部、财政部。总结内容包括当年良种实际种植面积、实际补贴面积、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良种补贴资金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的内容包括农户良种补贴面积、补贴品种、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数额等。乡级农业管理机构、财政所组织村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应当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良种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良种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内的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良种补贴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乡镇开展农作物补贴面积登记、公示和复查核实工作。建立农作物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县、乡、村分户农作物补贴面积、补贴资金、补贴品种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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