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中西部地区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文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已建成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情况,按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确定当年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额度,撰写申请文件并填写《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申报表》,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和文化部申报。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第八条 东部地区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文化部门对上年度本地区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奖励资金申请额度,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请文件上报财政部和文化部。
第九条 文化部负责审核汇总中西部地区年度资金申请文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同时根据东部地区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提出本年是否予以奖励以及奖励经费分配建议,汇总后将分配方案报财政部。
第十条 财政部对文化部报来的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文化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厅(局)、文化厅(局)应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规范设备购置工作。
第十二条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相关设备购置由各地文化厅(局)根据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确定的备选设备参数及详细目录,选择适合本地区的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基本业务设备购置,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地应加强对已购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切实发挥已购设备的功能和作用。
第十四条 文化部应按照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购置设备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国家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部、文化部将适时对专项资金使用、设备购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