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12月14日 教[2009]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文化局: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国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对中西部地区已建成且具有一定规模、配有专人管理、常年开展文化活动的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设备购置经费予以定额补助;对东部地区在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省份予以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一)结合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需求,用于接入互联网和购置服务器、电脑和投影仪等共享工程设备;
(二)用于购置桌椅、书架、电视机、音响和乐器等开展业务活动的基本设备。
第五条 中西部地区专项资金定额补助:
(一)社区文化中心12万元,其中: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购置5万元,基本业务设备购置7万元。
(二)社区文化活动室5万元,其中: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购置25万元,基本业务设备购置25万元。
第六条 东部地区奖励资金具体数额根据每年工作情况和资金总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