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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口径

  三、关于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贷双方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合法、合理、明确、详细的贷款用途,即用于支付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的商品、服务、资金等交易的款项。借款人在上述商品、服务、资金等交易中的对手方即为《办法》二十四条中所称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四、关于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规定
  《办法》二十五条所称“单笔金额”是指支付给借款人某一交易对手单笔款项的金额。
  《办法》二十六条要求贷款人应在发放贷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为此,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对借款人需提交的交易资料做出约定,具体规定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的商品、服务、资金等各类交易分别需要提供的交易文件或凭证,以及对于交易文件或凭证的详细要求(如交易文件或凭证记载的交易主体、签名、印章、填写规范)等内容。
  贷款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贷款人应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
  五、关于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规定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在提出提款申请时应同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在贷后管理过程中,贷款人应按照《办法》二十七条规定,定期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有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和金额标准支付贷款资金,或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办法》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贷款人应按该条规定及时采取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停止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等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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