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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的公告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产品

  产品名称:马铃薯淀粉 ,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
  英文名称:Potato Starch

  税则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300。

  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化学特征和主要用途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一致。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调查期: 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二)复审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三、复审程序

  (一)登记应诉和评论。

  拟应诉的利害关系方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办理登记参加应诉,同时应向商务部提供其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对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任何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发表的评论意见均应以书面方式提交。

  (二)不登记应诉。

  如被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三)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要求提交。

  (四)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五)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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