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0年2月9日 国质检监函[201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年末,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专项监督抽查,共抽查了河北、安徽、江西、 河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八个烟花爆竹主产省份120家企业生产的130种烟花爆竹产品。抽查结果显示,中小型企业的烟花爆竹质量问题比较突出,集中表现为标志和点火引火线两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以及违规使用氯酸盐和燃放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等问题。另外,在湖南、江西、广西、湖北等省(自治区)组织开展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地方监督抽查中,也同样发现了上述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十分必要。春节将至,为切实履行职责,消除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避免节庆期间发生重大事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务必高度重视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职到位,通过开展监督抽查,加强行政执法,切实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国家法定要求和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合格产品。
二、切实加强监督抽查结果的信息通报。根据总局对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春节前及时将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专项监督抽查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监督抽查结果,特别是不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情况全部通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严格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对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迅速组织调查处理,责令所有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认真整改,限期复查。对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或严重质量问题的,要严格执法,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企业收回、销毁不合格产品。对逾期不改、整改复查不合格和停产的企业,要加大公告曝光力度,并及时将有关处理情况信息通报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