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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程序》的通知

  第十一条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收到批准文件后,对通过年度评价的公司进行年度签注,在《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及其副本上加盖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公章,签注日期以批准文件日期为准。年度签注最迟不能晚于批准日期30天内签出。对于通过年度评价的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到期后部海事局将重新颁发证书。

第四章 《安全诚信公司》证书撤销

  第十二条 获得安全诚信公司证书的航运公司如发生《办法》第十条所列任一情形的,相关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及时提出撤销其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意见,并上报部海事局,经核实,部海事局将作出撤销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决定,并以文件形式公布。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在部海事局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30日内,收回《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及其副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为安全诚信公司建立安全诚信档案,档案应包括《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部海事局应保存复核材料及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表1: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符合项、所属船舶安全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滞留情况统计表

DOC审核不符合项统计

年份

总不符合项数量

文件审核不符合项数量

活动审核不符合项数量

代表船审核不符合项数量

备注

 

 

 

 

 

 

 

 

 

 

 

 

 

 

 

 

 

 

 

FSC检查滞留统计

年份

检查总艘次

滞留艘数

滞留率(滞留艘数/检查总艘次)

备注

 

 

 

 

 

 

 

 

 

 

 

 

 

 

 

 

 

 

 

 

 

 

 

 

PSC检查滞留统计

年份

检查总艘次

滞留艘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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