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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程序》的通知

  (五)公司所属船舶清单。
  第六条 受理单位收到航运公司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经初步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的航运公司,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第七条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对经审核合格的航运公司,在《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评选意见”栏填写评选意见,经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公司申请材料以及公司审核报告一并报部海事局,报送时间应不迟于每年5月20日。
  第八条 部海事局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对航运公司申请材料和各局评选意见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评选条件的,由部海事局授予“安全诚信公司”称号、颁发《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及其副本(副本放在船上),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告。经复核不符合评选条件的,部海事局将复核结果告知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告知航运公司。

第三章 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评价

  第九条 安全诚信公司应在每年4月15日前向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提交年度自评价报告和相关材料,内容如下:
  (一)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评价表(附表2);
  (二)公司上年度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符合项、所属船舶安全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滞留情况统计表(附表3);
  (三)上年度内所属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如被滞留,附滞留通知书复印件;
  (四)上年度内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复印件;
  (五)公司所属船舶清单(如发生变化)。
  第十条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自评报告进行评价,评价主要包括:
  (一)公司是否仍符合《办法》第五条要求。
  (二)公司是否发生《办法》第十条的情形。
  (三)公司安全管理情况是否持续改进。
  评价应形成评价报告,并在安全诚信公司评价表上签署意见,经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公司评价材料一并报部海事局,报送时间应不迟于每年5月20日。部海事局根据评价报告,作出批准决定后,以文件形式统一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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