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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审核工作的通知

  1、合理确定规模。根据现状污水排放量及近年变化规律、管网收集系统情况等,合理确定近期设计规模,确保污水厂处理水量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规模的60%,三年内不低于75%;远期预测水量较大的,可通过规划用地的控制,留有扩建余地;城市面源污染严重的,以及排水规划确定的合流制区域,可适当考虑初期雨水的处理能力,或预留建设条件;要进一步强化设计规模的论证,防止出现规模过大、能力闲置、投资浪费等问题。

  2、强化管网配套。要把管网配套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优化管网布局,优先保障投资。要结合道路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系统建设,提高污水处理污染物去除效率。36个大中城市要着力落实城区内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的要求,尽快杜绝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现象。要加强对管材、管道(涵)接口形式和基础等技术审核,严格把关,有效防范管道(涵)渗漏等通病。

  3、重视污泥处置。要按照国家技术政策的规定,结合无害化、资源化和节能减碳的要求,根据当地污泥处置的最终出路,合理确定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路线。污泥处置的出路必须落实,二次污染应有效防范,处置费用应有所保障。

  (三)垃圾处理项目的具体要求

  1、切实核定规模。按照“区域统筹、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的原则,切实核算服务范围内的人口和人均垃圾产生量,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模。

  2、优选技术路线。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综合整治”的原则,合理选择工艺技术路线,优先选择成熟可靠的卫生填埋和焚烧作为主要处理方式,鼓励结合垃圾的成分特点和产生量,对多种技术进行组合,在确保无害化处理的同时,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3、加强收运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垃圾中转和收运设施的建设,支持一批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置相结合的示范项目。

  三、加强配合,提高效率

  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按照统一的程序和时间安排,抓紧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提供审核意见,确保按时办结。考虑到工作时限较紧,部分项目难以按要求完成数据监测和试验,但建设必要性充分、主要设计结论合理的,可在上报后补充完成监测和试验工作,并在初步设计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要加强“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城镇垃圾处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及时把握项目建设运行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和监督,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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