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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审核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审核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0]14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416号),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加强备选项目审核等方面的责任。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项目审核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专家队伍,对备选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指导做好相关的修改完善工作。强化项目设计的责任制,提供项目有关技术文件的设计单位,要确保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遴选审核专家,严格执行工作纪律,确保项目审核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坚持原则,明确要求

  (一)总体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规范、技术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等,对备选项目严格审核把关,确保项目投资切实发挥效益。

  2、贯彻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的原则,按照基础设施建设百年大计的要求,选择成熟先进、经济适用的工艺技术,确保项目运行可靠稳定达标。落实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着力推进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和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有效防止二次污染。严格控制项目的占地面积,严格控制综合楼、办公楼等辅助设施的建设标准。

  3、确保项目调查研究充分,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对污水水量、水质、泥质和垃圾组分、热值等进行过一定周期的监测分析。对排放标准为一级A,且进水水质较复杂的污水处理项目,应进行必要的现场试验。

  (二)污水处理项目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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