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司救灾捐赠处负责,视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指导灾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2)向社会发布灾区救灾物资需求;
(3)必要时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并及时拨付;
(4)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8.实时工作报告。
救灾司救灾处会同备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按照国务院要求,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
(2)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9.后勤保障。
救灾司综合处会同机关服务中心生活福利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保障救灾工作用车、通讯畅通,以及救灾工作人员值班时的餐饮等服务工作;
(2)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四)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司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分管副部长审核后,报部长确定。
五、救灾应急一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2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2.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250万人以上。
3.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应急一级响应(见流程图5):
流程图5(略)
(三)响应措施
1.响应启动后,迅速向中央和国务院报告,向减灾委正副主任和各成员单位通报,之后定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相关新闻。
2.视情况成立民政部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全部人员参加救灾工作。部总值班实行24小时双值班,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实行各处室(部门)24小时值班,部信息中心24小时专人保障与灾区省份的视频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