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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失效]

  3.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灾害评估应急部、卫星遥感部、技术装备部、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秘书处配合,具体工作是:

  (1)综合多源信息,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数据,制作空间技术灾害监测和综合评估产品,对灾情进行评估;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

  (3)灾情基本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4.灾情公开。

  救灾司将有关灾情信息报部新闻办,由部新闻办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灾情,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有关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紧急救助。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评估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组织协调向灾区派出救灾应急工作组(或救援队),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灾害救援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商总参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农户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综合协调。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建议由民政部部长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24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抗灾救灾工作;

  (2)视情况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务院领导或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带队的国务院抗灾救灾工作组;

  (3)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及时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4)保障公文运转高效畅通;

  (5)及时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协调工作的指导。

  7.救灾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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