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应编发《中国灾情信息》,由救灾司领导签发,分送办公厅、国际合作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等新闻媒体发布。
3.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灾害评估应急部、卫星遥感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综合多源信息,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数据,制作空间技术灾害监测和综合评估产品,对灾情进行评估;
(2)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
(3)灾情基本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4.灾情公开。
救灾司将有关灾情信息报部新闻办,由部新闻办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5.紧急救助。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评估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由救灾司或国家减灾中心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24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商总参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农户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综合协调。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等形式,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2)必要时以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名义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地方抗灾救灾。
7.实时工作报告。
救灾司救灾处会同备灾处负责,适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响应期间的救灾工作情况。
(四)响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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