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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243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0日)废止

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民发〔2009〕89号)


  为全面落实《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民政部相关部门救灾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工作规程如下:

  一、救灾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根据有关专业部门发布的一省或者多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发生自然灾害的风险,并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急需应对的情形;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预警响应(见流程图1):
  流程图1(略)

  (三)响应措施。

  救灾预警响应启动后,救灾司救灾处、备灾处、救灾捐赠(综合)处和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灾害评估应急部、卫星遥感部、技术装备部24小时待班。

  1.灾情管理。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卫星遥感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与水利、国土、气象、地震、海洋等部门和相关地方沟通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

  (2)根据了解的信息和相关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害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

  (3)灾害发生后,要求灾区省份及时上报动态灾情。

  2.预警发布和应急准备。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评估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根据即将发生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提出应对的要求;

  (2)通知有关中央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救援应急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当地铁路、公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保证救灾物资随时可以调运;

  (3)向财政部等相关部门通报灾害预警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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