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令
(第122号)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一○年四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
《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
《律师法》、
《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律师法》第
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律师法》第
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