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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有关不动产法律事务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
 公司办理有关不动产法律事务的批复
 (1992年9月2日 司发函[1992]324号)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1992年7月14日“关于垦请批准办理有关不动产法律事务的报告”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香港证明香港当事人在内地涉港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名、盖章属实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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