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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12月31日 司发通[1992]121号)


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各期刊:
  今年四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召开了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期刊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认真执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对本部门及直属单位期刊实行统一管理。
  为了切实加强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的统一管理,提高办刊质量,特制定《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作为有关期刊管理工作的依据,并确定部宣传司为我部期刊管理的职能部门。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现有正式期刊及非正式期刊名录

          司法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
  第三条: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第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创办期刊的程序向部宣传司重新申报,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其它项目的变动,由部宣传司审批。
  第五条:期刊需要出版增刊的,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需注明发表日期)、增刊总字数、印数、印张、定价、出版日期、印刷单位等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第六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出版与本系统、本行业业务有关的专业“年鉴”,可以作为期刊申报,申报程序同创办期刊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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