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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在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开展民主与法制教育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在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开展
 民主与法制教育的通知
 (1992年1月14日 司发通[1992]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1991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农村普遍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的意见》中,把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确定为四项重点教育内容之一。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又对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作出全面部署。从前一时期湖南、广东、江西、福建、四川、陕西、宁夏、河北等省区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的情况看,向广大农村干部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促进了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动了农村各项工作的落实和依法治理。为了全面贯彻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切实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作为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的内容之一,抓紧抓好,望你们认真落实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在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搞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实践表明,抓好农村的民主与法制教育,不仅是加强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而且可以推动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任务的顺利完成,可以大大促进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农村各类问题的解决,从而可以起到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作用。如完善农业生产各类承包责任制问题、土地管理问题、计划生育问题、健全村级组织问题等,都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因此,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是从根本上提高他们社会主义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的重要方面,这就要求必须把民主与法制教育和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二、在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要始终结合每一个具体步骤进行民主与法制教育。主要内容是:在社会主义信念教育中要结合进行宪法教育,使群众了解现行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根本保障;在落实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教育中,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分别进行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等教育;在移风易俗教育中,要结合进行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教育;在整顿农村社会治安秩序的教育中,要结合进行刑法有关内容的教育、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教育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反走私、严禁卖淫嫖娼等决定的教育;在村级组织建设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工作中,要结合进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教育和经济合同法的教育。在进行总结验收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成果的工作中,要引导农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建章立制,开展依法治村、依法管理各项事业的活动。从而进一步使农村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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