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劳改劳教工厂(矿山)、农场思想
政治工作人员评定专业职务的补充通知
(1992年5月26日 司发通[1992]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局:
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劳改劳教工厂(矿山)、农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专业职务工作,我部已于一九九一年七月十六日下发了司人通字(1991)077号通知。在执行这个文件的过程中,各地反映出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劳改劳教工厂(矿山)、农场首次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各档次比例的限额,按以下原则确定:
1.全员人数三千人以上的,高级专业职务一般应控制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总数的3-6%以内,中级专业职务一般应控制在25-35%以内。
2.全员人数三千人以下一千人以上的,高级专业职务一般应控制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总数的2-4%以内,中级专业职务一般应控制在20-30%以内。
3.全员人数一千人以下的,一般不设高级专业职务,个别需要评定高级专业职务的,应专门报批,中级专业职务一般应控制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总数的15-25%以内。
4.全员人数不满三千人但已被批准为大型企业的,全员人数不满一千人但已被批准为中型企业的,可按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企政职办[1992]1号文件规定明确比例限额。
二、对破格申报专业职务的人员,要严格掌握条件。符合《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第
八条一、二、三、四款的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专业职务:
1.在教育改造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经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全国司法行政劳改劳教系统产生较大影响的。
2.对所在单位获得司法部授予的集体一等功称号起了重要作用的。
3.获得司法部授予一、二级英模或劳动模范或个别教育能手标兵称号的。
三、劳改劳教工厂(矿山)、农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专业职务,除本通知的规定外,均按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