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关于《法学专业函授专科学时制教学方案》的说明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需要,保证法律专科人才的培养规格,使同专业、同层次的不同教育形式之间能够相互沟通,进一步提高普通高等政法院校法律函授教育的教育质量,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司发(1990)101号《
关于印发<成人大专法学(法律)专业教学方案>等文件的通知》,对1986年下达的《
司法部部属高等政法院校法律函授专科学时制教学方案(试行)》重新进行了修订和充实。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教学方案的指导思想
一是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的需要,调整课程设置和充实教学内容。
二是继续贯彻“立足政法、面向社会”的办学方针,努力为社会培养所需的法律人才。
三是突出专科培训的是从事实际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性和职业应用性特点的应用型人才。
二、关于培养目标
《法学专业函授专科学时制教学方案》(下称方案)在政治上对学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要求学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党的思想路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三、关于课程设置和学时安排
方案共设置了十七门必修课,其中新增设的有:司法伦理学、中国涉外经济法概论、中国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和司法鉴定。方案还列举了四门加修课,但不作为统一的教学要求,而是由各校根据需要和可能确定是否加修。但民族自治地区应将
民族区域自治法列为必修课。此外,还可根据需要开设若干专题讲座,不计学时。
按照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函授面授时数和自学时数均按1:4的比例安排。十七门必修课面授总学时552、自学总学时2208,合计总学时为2760。
各校可从实际出发对课程的学时进行调整,但总的面授时数不得少于550学时。
四、关于教学内容
各门课程的教学,原则上都参照执行司法部教育司组织编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全国成人法律大专试用的各门教学大纲。
语文的教学内容为应用写作、司法口才和书法。
中国
宪法应介绍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内容。
中国民法的讲授内容包括
婚姻法和
继承法。
五、下列十门主干课暂划为司法部组织统一考试的范围:哲学、法学基础理论、中国
宪法、政治经济学、中国
刑法、中国
刑事诉讼法、中国民法、中国
民事诉讼法、中国经济法概论、国际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