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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和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和
 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3年3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3〕66号)


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最近,你省黄梅县支行就一起行政诉讼案涉及的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问题请示总行。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行政机关的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因工作需要等原因,把本属于自己的某些职权,以某种形式委托给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代为行使。由于受托的组织本身没有法律授予的行政管理权,只是基于与委托的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达成的协议或合同关系而以委托机构的名义代行职权,所以,其行政行为只对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而不对法律负责。
  从历史上看,农业银行分设后,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都是由其领导和管理的。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中国农业银行成为经济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虽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但实际上仍沿用过去的习惯做法,即中国农业银行仍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领导和管理,其所做出的一切行政行为,并不经过人民银行,都是由其自行决定的。因此,农业银行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其承担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各处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具体领导和管理本辖区的金融事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中国农业银行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和规定的要求,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职能”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对农村信用合作社都享有相应的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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