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到期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
应如何审查证件和处理业务问题的复函
(1993年8月31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3〕204号)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你省农业银行萧山市支行萧农银〔1993〕150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文)第
三十四、
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办理;储蓄机构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