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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3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3〕217号)


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你行闽银传(1993)082号《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据《储蓄管理条例》对违反金融法规经营储蓄业务的邮政企业进行处罚。
  《储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邮政企业在金融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对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储蓄业务的邮政企业进行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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