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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的紧急通知
 (1993年11月17日)


  据调查,最近有些地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了金融期货公司,有些非金融期货公司开办了金融期货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为改变这种状况,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严加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期货公司是以股票、债券、外汇、证券指数等金融商品为交易对象,以远期交割的交易方式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金融期货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无权批设金融期货公司。
  二、非金融期货公司(含商品期货公司)一律不得开办金融期货业务。
  三、鉴于金融期货业务风险大、投机性强,目前只限于在国务院同意的上海、广州、深圳三个城市试办金融期货公司。在未取得成功经验时,其他地方不得试办。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试办的金融期货公司,只能办理外汇期货业务,不得办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的金融期货业务;在开办外汇期货业务时,须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五、各地人民银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清理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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