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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
 (1993年8月19日)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的典当业发展很快,在缓解个体户、城乡居民临时资金短缺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对典当行缺乏统一管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有的地区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有的随意提高质押利率,有的典当行开办存款业务,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为了贯彻中共中央〔1993〕6号文件,整顿金融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典当行是以实物质押形式,为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提供临时性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任何地方政府和其它部门不得批准设立典当行。
  二、各地人民银行应对辖区内典当行的数量、审批机关、质押的利率、当期、当品、业务规模等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在清查的基础上,提出撤并留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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