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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失效]

  4.未分配利润。
  (二)附属资本
  贷款呆帐准备。
  (三)应从资本总额中扣除
  1.购买外汇资本金支出;
  2.不合并列帐的银行和财务附属公司资本中的投资;
  3.在其它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
  4.呆帐损失尚未冲销部分。
  四、表内的资产和风险权数规定             风险权数(%)
  (一)现金
  1.现钞                           0
  2.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0
  3.存放同业                        10
  (二)对中央政府和人民银行的授信
  1.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                   0
  2.对人民银行的债权                     0
  (三)对公共企业的债权(指邮电、水、电话、煤气、交通等基础部门)
  1.对国家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               10
  2.对省市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             20
  3.对市以下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数            50
  (四)对一般企业和个人的贷款
  1.信用贷款、透支                    100
  2.担保贷款
  (1)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担保               10
  (2)其它银行担保                     20
  (3)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                  50
  (4)大型或特大型企业担保                 50
  (5)其它企业担保                    100
  (6)其它担保                      100
  3.抵押贷款
  (1)国债抵押                       0
  (2)现汇抵押                       10
  (3)金融债券抵押                     10
  (4)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承兑的汇票贴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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