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
──────────────≤50%
各项资本总额
七、拆借资金比例指标
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拆入资金旬末平均余额
1.──────────≤4%
各项存款旬末平均余额
拆出资金旬末平均余额
2.───────────────────────────≤8%
(各项存款-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旬末平均余额
八、对股东贷款比例
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已缴纳股金的100%;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的同类贷款。
对股东贷款余额
──────────≤100%
该股东已缴纳股金总额
本条所称股东指:对银行股本(资本金)出资的单位和个人。
九、贷款质量指标
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不得超过5%,
呆帐贷款不得超过2%。
逾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1.──────────≤8%
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呆滞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2.──────────≤5%
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呆帐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3.──────────≤2%
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附件二 关于资本成份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资本、资产,系指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金融资本、金融资产。
二、本规定把资产划分不同种类,按风险程度设定风险权数,风险权数划分为0、10%、20%、50%、100%五类,根据风险权数计算的资产称为加权风险资产。
三、资本成分
(一)核心资本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