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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失效]

  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
  ──────────────≤50%
      各项资本总额
  七、拆借资金比例指标
  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拆入资金旬末平均余额
  1.──────────≤4%
    各项存款旬末平均余额
            拆出资金旬末平均余额
  2.───────────────────────────≤8%
    (各项存款-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旬末平均余额
  八、对股东贷款比例
  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已缴纳股金的100%;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的同类贷款。
  对股东贷款余额
  ──────────≤100%
  该股东已缴纳股金总额
  本条所称股东指:对银行股本(资本金)出资的单位和个人。
  九、贷款质量指标
  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不得超过5%,
呆帐贷款不得超过2%。
    逾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1.──────────≤8%
    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呆滞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2.──────────≤5%
    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呆帐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3.──────────≤2%
    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附件二    关于资本成份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资本、资产,系指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金融资本、金融资产。
  二、本规定把资产划分不同种类,按风险程度设定风险权数,风险权数划分为0、10%、20%、50%、100%五类,根据风险权数计算的资产称为加权风险资产。
  三、资本成分
  (一)核心资本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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