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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5号--废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等15项规章》(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2月15日 银发〔1994〕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货币需求与货币供应的基本平衡,保持币值稳定,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含合作银行,下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融资中介机构以及邮政储蓄机构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系指上述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
  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
  2.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
  3.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它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
  第四条 信贷资金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和信贷资金的调节与监管。
  第五条 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
  总量控制,系指人民银行主要运用间接的、经济的手段,控制货币发行、基础货币、信贷规模以及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总量,以保证货币信贷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比例管理,系指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分类指导,系指在统一的货币政策下,对不同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实施有区别的管理方法。
  市场融通,系指人民银行主要通过市场来促使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市场融通资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第六条 人民银行是信贷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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