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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发布日期:1999年7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7月19日)废止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
 (1991年4月16日 劳安字〔199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客运架空索道的安全监察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各种客运架空索道。
  第三条 客运架空索道的运行实行《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客运索道站须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准投入运营。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劳动部负责。
  第四条 劳动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委托的“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下称“索道安全中心”)承担客运索道设计安全审查、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及管理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培训工作。
  第五条 省级劳动部门负责对《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进行预审,当地劳动部门协助省级劳动部门做好日常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客运索道站(公司)负责客运索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运营

  第七条 索道站站长(经理)必须持有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颁发的索道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具备该单位客运索道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对保证索道的安全运营全面负责。
  第八条 索道站必须具有根据安全规范所制定的设备操作规程、各种保障安全运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第九条 索道站(公司)站长(经理)、技术人员、司机、钳工、电工等应接受业务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十条 索道站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的急救队伍,负责在客运索道发生事故时对乘客进行紧急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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