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维护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执行国家计划和各项政策中的监督作用;
  七、加强对劳动部门统计机构的日常工作的指导,组织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劳动统计质量;
  八、负责同国家统计局及其他有关部委统计部门的对口协调工作;
  九、加强统计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条 地方劳动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工作和统计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协调本地区劳动统计工作,根据需要制定劳动统计报表制度、指标体系和拟定调查计划;
  三、完成上级统计机构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按照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本地区劳动统计资料,为领导和有关单位提供统计服务;
  四、组织劳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收集、汇总本地区统计报表,定期上报报表及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劳动部门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提供资料;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对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二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应当组织专业知识培训,对确实难以达到工作要求的,要调离统计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 统计人员要保持稳定,一般不得随意调动,对统计师及以上人员的调动,要征得上一级劳动部门同意。

第五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考评制度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劳动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的统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对工作成绩好的单位给予奖励。
  考评主要内容为:
  一、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化;
  二、统计分析资料的数量和质量。
  第二十五条 地方劳动部门统计机构考评办法可参照劳动部制定的办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劳动统计工作有一定贡献的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对违反《统计法》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