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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失效]

  (七)统一同类产品的检验方法,指导、培训各级检验人员。
  (八)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和验证工作。
  第六条 地方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国家统一规划安排下,贯彻执行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参与优质产品评审,组织创优产品的检验。
  (三)对当地生产和经销的产品进行监督检验,督促检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并受国家质检中心的委托,发放《产品检验合格证》。
  (四)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第七条 国家级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管理制度方面应达到《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八条 地方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国家标准劳动防护产品质量检验任务时,须将组织机构,职责范围、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产品检验方法、管理制度及本地区生产该种产品的种类、数量一并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国家级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委托,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技术监督。
  第九条 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必须坚持公正和科学性。检验报告的数据应当精确可靠,判断结论科学合理性。
  检验单位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要严格保密,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外,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本单位受检产品开发有关的技术服务。
  第十条 生产劳动防护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组织生产,并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商业部门、使用单位经销和购置的劳动防护产品,必须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建立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向发证单位提交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缴纳审查费用。
  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应依照不营利和节省被检企业开支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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